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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资政策文件 2024-03-10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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