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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