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监督[2009]29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由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基础材料》调整为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三年来,多数中央企业对《报告》填报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有一些中央企业存在填报范围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报送时间滞后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