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厅资本[2017]48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和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做好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是指资本预算安排明确为费用性、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涉及的有关专项工作资金。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是加强费用性资金管理、推进相关专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预算管理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处置“僵尸企业”补助,以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以后年度将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资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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