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2015]64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按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