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秋宇”:看守所民警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嫌疑人乙提供帮助,收受乙的家人10万元现金,并接受其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请问:宴请和旅游花费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应该怎样区分受贿罪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答: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中,为了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除了直接给予财物外,往往还通过安排宴请、旅游、给予贵重礼品等方式,联络情感。在双方已经具备请托事项和其他大额经济往来、被认定为存在受贿行贿关系的情况下,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理论上对于请托前合计超过一万元以及请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