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资产的监管体制机制或发生重大改变。
根据不久之前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各个省级,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应当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接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按《指导意见》,从东部沿海某省的实践看,由于境内所辖金融企业多、金融资产总量占比较大,意味着该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要被无偿划拨,这部分金融企业的资产占省属金融企业全部资产的近一半。
这既涉及到具体省属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监管部门的更换,同时也涉及到实业类省属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东权益,这是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复杂之处。
怎样理解《指导意见》?南京大学长江产经研究院研究员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