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不仅明确了党组织作为国企的法定治理主体,还进一步补充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程序性要求。具体而言,新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需依照党章发挥领导作用,深入研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并全力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现在,我们聚焦于一个关键问题:国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的议案,董事会是否有权否决?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本文的重点并非探讨这一结论,而是深入分析董事会否决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有哪些责任?
在新《公司法》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提速的背景下,实践中关于党委前置程序,大家普遍面临以下三个困惑:
一、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委员董事并不能随意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这与其双重身份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