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企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答: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不必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自行约定采购程序和评价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适格主体,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必遵从《政府采购法》。此外,如果国有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既然企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调整,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非招标采购内控制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