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
入库时间:2018-04-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记者李丽辉)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通知要求,在资本金审查上,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 ……
继续阅读(剩余:49.4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35072018040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