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直机关直机关为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直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直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预算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