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函〔2015〕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府发〔2015〕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融资加快发展,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纳入市国资监管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发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