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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适用32号文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请问:1、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2、分立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对价。3、分立企业能否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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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9-08-02 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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