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答复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1-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内容: 某股份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全流通”上市,该公司股东中有具有国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国资有限合伙企业”),其拟申请为境外上市股份。请问国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取得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盼复。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1-17 19:03:12

回复: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咨询问题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
继续阅读(剩余:0.6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0244202307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