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报批流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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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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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报批流程的问题

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66条、《国有资产法》第32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审批和批准流程不一致,请问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重大变更事项的报批流程应该按照哪个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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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9-21 15:58:1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和第34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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