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粤人社规〔2023〕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

(二)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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