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