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09年8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证《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 ……
继续阅读(剩余:90.2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07402023053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