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09年11月30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 ……
继续阅读(剩余:88.4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16172023053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