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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