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