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1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