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2-08-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8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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