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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