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程序,保证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