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8-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24〕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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