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其他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