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精准化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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