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