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沙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市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