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