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相关规定,现对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二、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四、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