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本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将上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或协议)、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财政厅)。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资产使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下发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协议)存续期内收取的租金以及事业单位按原合同(或协议)取得的对外投资、担保收入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省财政。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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