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本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将上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或协议)、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财政厅)。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资产使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下发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协议)存续期内收取的租金以及事业单位按原合同(或协议)取得的对外投资、担保收入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省财政。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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