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12-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3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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