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1999-0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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