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0-06-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46号

(2000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区(含郊区、吉利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 ……
继续阅读(剩余:92.8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08162023122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