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签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遵义市劳动局为本市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市)人事劳动(劳动)局为本辖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在该辖区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本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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