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补充规定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0-06-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担保行为,助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在《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遵市国资发〔2019〕109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担保范围

(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

1.可提供担保的情形。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互相支持提供担保以化解债务风险。监管企业发行债券、项目续贷、融资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化解存量债务等需由其他监管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企业按规定完善程序后进行担保。

2.不予提供担保的情形。被担保企业融资新建自营性项目,又不能按规定提供反担保资产或反担保物的。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各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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