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白玛赤林

2011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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