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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